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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一年利息免予計收

一、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及協助其復建、復耕、復養,本
部前以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農金字第一一四七四六六七三
九A號公告,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六個月利息免予計收。
二、因災情頻傳,且受損狀況嚴重,上揭免息期間再予加計六個
月,共計一年,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
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止。但因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受災
申請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,自撥貸日起一年內,利息免
予計收。免收之利息,由本部予以補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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